受害人家屬申請開庭證會、杭錦后旗檢察院何時能開???
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杭錦后旗公安局涉嫌充當司法掮客;涉嫌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辦案過程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情況進行平臺監督舉報!
1.命案現場:辦案人員對視頻監控設備見而不??!是工作失誤?還是瀆職犯罪故意為之???
2.命案發生對相關嫌疑人所提供證人事后三天才取證調查!是工作失誤還是故意縱容竄供???
3.命案現場多處疑點、逝者多處傷以不足以致命、無法調查為由搪塞受害人家屬是否符合命案辦理程序???
4.逝者關鍵致命傷未檢查到位是故意為之還是有意掩蓋事實真相???
5.案發當日離開現場辦案人員電話通知嫌疑人家屬拆取監控設備內存卡是正常辦案程序?還是指使嫌疑人銷毀證據???
已調取的監控設備、內存卡,在公安部門保存期間內存卡出現裂紋???說再次調取內存卡造成損壞不負責???請問在公安部門保存期間出現裂紋你們負責了嗎?如何證明不是人為的???
6.案發2年、檢察院既然也認為爭議較大!那請檢察院組織召開聽證會!邀請社會媒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商界成功人士參與公開公證討論!上傳到中國檢察聽證網讓更專業的司法部門、政府部門、社會各界成功人士參與進來!
公安人員要求涉案人取監控設備卡送到公安部門,而涉案人兒子取監控設備里卡去朋友那里電腦上看過!辦案人員干啥去了?涉案人兒子看完卡內容并未將卡交給公安部門、公安部門也在沒有過問內存卡的事!直到5月28日家屬強烈要求下!5月29日前往案發現場調取監控設備及內存卡時!發現屋前監控設備內存卡已不見、屋后有!7月1日檢察院告訴我們僅有一張內存卡也出現了裂縫………!以上種種疑點我們家屬有足夠理由懷疑公案辦案人員涉嫌包庇嫌疑人、縱容其銷毀關鍵證據………
巴彥淖爾市公安局局長信箱關于杭錦后旗公安局長辦案人員瀆職問題,局紀委、督察介入調查結果答復為:杭錦后旗公安局領導已當面告知!
請問市公安局杭錦后旗公安局那位領導告知的?告知了誰?我們的訴求誰來答復?
杭后公安局信訪辦超期未答復受害人家屬,4.20電話溝通信訪辦王主任休假、辦公室人員休假,讓到局里問!屬于你部門的事情為什么讓家屬問別的部門?是不做為?還是踢皮球???
檢察院說公安局說已聯系家屬協調解決!請問什么時候聯系的?做為家屬的我們怎么不知道???這算是欺上瞞下嗎???如此工作方式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煞費苦心!
市局答復:案發當杭錦后旗公安局辦案部門有調過案發現場監控設備 。
試問:有調過監控設備,監控設備沒取證帶回公安局為什么?
調過內存卡是涉案嫌疑人家屬調取的,后來又說監控里沒有內存卡?
是瀆職?更是涉嫌故意包庇嫌疑人?縱容其銷毀證據?
關于2020年5月25日杭錦后旗團結鎮閆銳基非正常死亡案件答復中有以下幾方面未明確:
1. 案發時間為2020年5月25日,調取監控設備為2020年5月29日(在家屬強烈要求下4天后才調?。?,做為專業辦案部門、派出所、縣刑警隊、治安大隊、司法機關問部門聯合辦案,竟然出現案發現場關鍵證據監控設備未提取這樣的低級問題!致使案件關鍵證據被毀!證據被毀拿設備去恢復有意議嗎?這種情況下的鑒定結果有意義嗎?能做為掩飾工作嚴重瀆職的依據嗎?難道不應該追究辦案人員及部門嚴重瀆職的相關責任嗎?(以上問題均有與辦案部門負責人、辦案人員錄音為證)
2.公安機關技偵科、司法鑒定中心現場鑒定競然將腦后與頸部相交處撕裂傷未檢測到!這樣草率的鑒定值得信任嗎?公安辦案人員辨解為死后傷,要求家屬做司法鑒定來證明!并要求寫鑒定承諾書!司法鑒定結果出來為生前傷,試問辦案部門、人員、鑒定機構不應該承擔工作瀆職責任、并承擔鑒定費用嗎?(以上均有與辦案部門負責人、辦案人員錄音為證)
3.死者身上多處外傷不做調查、只有一句不足以致命一帶而過,這樣的辦案態度能服眾嗎?符合秉公執法的原則嗎?(尸檢報告證明)
鑒于以上種種疑點,我要求向公檢法監督部門提供錄音證據!舉報杭錦后旗公安局在此案件中辦案部門、辦案人員嚴重瀆職罪!要求嚴懲相關辦案部門及辦案人員給死者家屬一個交代,整頓基層辦案機關不做為、假做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