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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妄為的權力應當關進制度的籠子

            2022年10月28日 實時新聞 ⁄ 共 5878字 ⁄ 字號 暫無評論

            就是要依法約束權力的任性

            ---從被征收人選定評估機構權利被剝奪所想到的

            虛假評估所案涉的基本事實

            2018年9月7日昌江區政府在西郊街道辦事處的大會議廳召開了“昌江區五金廠周邊棚改項目征收工作動員大會”。

            會上,相關工作人員對《昌江區五金廠周邊棚改項目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進行了逐條逐句的宣講。

            2018年9月13日昌江區政府通過“昌府發(2018)6號)文件的形式發布了《昌江區五金廠周邊棚改項目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征收部門確定為“昌江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

            鑒于本次征收評估存在內定評估機構,剝奪被征收人對征收評估機構的選定權、不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剝奪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的救濟權。

            權利人通過訴訟向昌江區政府表達了質疑。

            昌江區政府事后答疑剝奪被征收人選定征收評估機構的權利、不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時作出了如下表述:1)召集860多戶被征收人協商,全市范圍只有紫金賓館的會議室符合要求。

            所以,政府采用被征收人代表來選定評估機構;2)《分戶評估報告》按照被征收人所提要求后予以送達。

            不要求送達的,一律不予送達。

            權利人通過訴訟和信息公開申請查明以下基本事實:1)昌江區政府未公開向社會征收評估機構發布“昌江區五金廠周邊棚改項目”征收評估事項的要約邀請;2)“江西景洲房地產價格咨詢有限公司”之所以成為本案的征收評估機構系昌江區政府通過西河水系項目集中采購而內定的中介第三方;3)“昌江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作為征收部門,沒有成為《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委托方;4)“昌江區房屋征收辦公室”作為案外第三人成為了《征收評估委托合同》的委托方;5)征收評估機構未履行實地查勘義務,并未制作《分戶評估報告》;6)昌江區政府在《昌江區五金廠周邊棚改項目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期間發布補償方案。

            基于以上基本事實,本案的征收評估活動具有嚴重的虛假性和相關主體的不適格性,涉嫌違法的“一刀切”《整體征收評估報告》(磚木每平3486元、磚混每平3736元、框架每平3876元)不具有法律效力。

            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司法環境

            權利人基于對政府征收的充分信任,率先與政府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權利人沒有半點過錯。

            但是,政府在格式協議條款中違反誠信原則,通過虛假評估的方式獲取了作為補償依據的虛假評估結果,致使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受到合同欺詐的損害。

            權利人在訴訟時效內依法提起了合同的撤銷之訴。

            但是,權利人合法的維權行為遭遇了指鹿為馬的枉法裁判。

            一審法院篡改法律事實的裁判:2019年11月11日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贛02行初103/104/105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理由如下:為了保障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景德鎮市昌江區人民政府成立了昌江區房屋征收辦公室。

            該辦公室負責實施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本案中違背法律事實虛假確認,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中,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政行為的主體為昌江區房屋征收辦公室,與原告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相對方亦為該辦公室,原告如不服該協議,應當以該辦公室為被告提起訴訟。

            原告將景德鎮市昌江區人民政府列為被告主體不適格。

            經本院釋明,原告拒絕變更被告。

            二審法院篡改法律事實的裁判:2020年2月24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9)贛行終640/641/642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理由如下:…本案中,昌江區人民政府確定了昌江區房屋征收辦公室為案涉房屋的征收部門(涉嫌篡改法律事實),故該辦公室具有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法定職責。

            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撤銷補償協議,而該協議的簽約方是昌江區房屋征收辦公室,昌江區人民政府既不是協議的相對方,也無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法定職責。

            經一審法院釋明,上訴人拒絕變更被告,一審法院以被告不適格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起訴并無不妥。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假話說的真溜?。?!老實人心理承受能力受到了挑戰。

            再審法院指鹿為馬的裁判:2020年9月18日(12月4日郵寄送達)最高院以“(2020)最高法行申6501/6390/6392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三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理由如下:…從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看(應當是虛構的事實看),昌江區房屋征收辦公室系昌江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與事實完全相反)。

            根據《最高法關于適用(行訴法)的解釋》第25條第1款的規定,本案應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昌江區人民政府不是適格被告。

            本案中適格的“征收部門”昌江區政府通過“昌府發(2018)6號”《昌江區五金廠周邊棚改項目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了確定,不存在事實性的爭議。

            三級法院或刻意篡改法律事實、或玩忽職守不做事實性審查或在假寐中指鹿為馬,均屬于枉法裁判的犯罪行為。

            檢察機關主持的實質性調解

            權利人在尋求司法救濟的過程中,遭遇了極端反常三級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

            被迫走上了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的民行監督之旅。

            得到了最高檢和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民行監督檢察官的高度重視,案件進入了實質性調解階段。

            但是,由于昌江區政府對自身違法后果沒有正確的評估,想當然地認為虛假評估僅僅是瑕疵問題,不會動搖其作為補償依據的根本,導致實質性的評估難以圓滿收官。

            如此結果的形成,既有昌江區政府說購買的法律服務未盡個案普法義務,未引導行政機關在法治的軌道上妥善解決問題的服務缺陷所致;也有所購買的法律服務因詭辯性曲解法律,導致行政機關執迷不悟的認知錯誤所致。

            實質性調解擱淺。

            對此,權利人和法律監督機關都只能表示遺憾。

            行政機關對侵權后果的迷糊(請關注)

            截止到今天為止,昌江區政府對因侵權行為導致的合同所生之債,完全沒有合同所生之債的常識性認知,也就是說,昌江區政府對此合同所生之債的形成及后果沒有基礎性、常識性的認知。

            昌江區政府棚改辦主任程某在實質性調解會上公開表示:昌江區房屋征收辦公室(案外內設部門)替代昌江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征收部門)委托江西景洲房地產價格咨詢有限公司(內定的征收評估機構)的原因,昌江區政府已經向江西省檢察院進行了解釋。

            關于委托征收評估機構的委托方主體資格的問題其實就是一個程序性瑕疵問題,不會涉及到征收評估結果的無效問題。

            征收評估機構的委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首先就要確定委托人是否具有委托人的主體資格?《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辦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具有委托征收評估事項的委托人主體資格;其次就是要確定受托人的產生是否符合規定產生要件?《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辦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1)三家伙以上的征收評估機構應邀約而備選。

            由被征收人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選定其中之一是首選,且首選的期限不得少于7天;2)協商不成的,由三分之二被征收人通過簡單多數的投票方式選定評估機構;3)協商一致或簡單多數都無法選定備選征收評估機構的,在公證機關到場監督的情形下,通過抽簽或搖號的方式選定征收評估機構。

            鑒于以上基本事實,本案中征收評估機構的選定完全違背了被征收人選定的法定原則,不但委托主體不適格,而且被委托主體因選定的程序嚴重違法也不適格。

            這樣的程序嚴重違法能視同白璧微瑕?!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規定: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本案中的“昌江區房屋征收辦公室”不具有“五金廠周邊棚改項目”的征收部門主體資格,依法不具有內定或委托征收評估機構實施特定評估的權能。

            故“昌江區房屋征收辦公室”委托征收評估機構的委托行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即無效。

            權利人申請以欺詐為由申請撤銷該虛假評估條款有錯?!

            否定性評價違法行為有威懾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積極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規范和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先后印發了《關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的若干意見》《關于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等規范性文件。

            2021年2月19日最高法印發《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這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精神,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風尚的重要舉措,也是人民法院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有效回應人民群眾司法需求,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徑。

            《意見》系統總結各級人民法院有益經驗,進一步引導廣大法官正確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

            《意見》全面規范了法官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基本原則、基本要求、主要方法、重點案件、范圍情形、配套機制等,突出“法官在法律框架內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這一基本定位,有利于指引、規范法官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正確理解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范、評價、教育、引領等功能。

            面對本案中昌江區政府在征收評估一系列的違背誠實信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具有主觀惡意的操作,三級法院的司法審判人員泯滅司法良知、篡改法律事實、不對違法行為進行否定性的司法評價,助長了行政違法的執迷不悟,造成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

            權利人認為,司法審判作為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應當恪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底線,對行政訴訟中的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要進行全面的審查,為依法治國做好司法審判的鋪墊。

            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范、評價、教育、引領等功能,使違法行為失去滋生違法行為的土壤。

            把任性的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滋生絕對的違法后果,這是權力的基本屬性使然。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是構建國家治理體系的必然要求,是監督權力運行的關鍵舉措。

            通過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手段,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國家有法律、基層有變通…”等違法行為在制度的籠子里成為一種受到時代摒棄的落后而失去生存的空間。

            這里制度既包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也包括執政黨有關人民至上的根本政策和治國方略,還包括廣受社會推崇的公序良俗習慣(含誠實守信的契約精神)等等。

            本案中相關基層行政機關的干部,為了實現某個行政目的,而忽略追求行政結果的行政過程之合法性。

            這就是典型行政權力不受法律、法規、規章制約的個例,表面上似乎社會危害不大。

            但是,該不受制約的行政亂作為,破壞社會主義法治的有序進程,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法治政府、權威政府應有正面形象。

            任其發展下去,危害后果非常嚴重。

            綜上所述,把任性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既是國家的依法治理的基本需求,也是維持社會秩序長治久安的有效舉措,更是全體國民的共同心聲。

            這是一項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非常難的系統工程。

            我國是典型社會主義法治的國家,憲法賦予了人民當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

            法律賦予廣大人民群眾在社會方方面面的各項權利,中國人民在享受權利的過程中,真切地感受到了“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的驕傲。

            改革開發以來,國家在行政管理的運行過程中,絕大部分行政機關恪守了依法行政的行政行為邊界,以廣大受眾看得見的方式來營造尊重廣大人民群眾權利的法治環境。

            但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級行政機關對依法行政的認知會存在水平上的參差不齊,極少部門行政機關為了片面地追求結果而忽視了追求結果的過程,致使侵犯群眾利益個案也會偶爾發生。

            國家從制度層面對可能發生的行政侵權進行救濟制度設置,以確保任性的行政行為受到規范的制約。

            現行的行政復議制度、司法裁判制度、法律監督制度、人民調解制度等都為確保群眾利益免受不法侵害提供了層次分明的多種方式的制度保障。

            人民群眾依法啟動不同形式的救濟手段,都能夠獲得相應的救濟。

            雖然救濟程序的啟動存在一定的復雜性,但是,權利不受非法侵犯,通過依法主張權利的方式獲得救濟,不失為解決問題的有效舉措。

            這既是一種前人栽樹利在當代,又是后人乘涼功及千秋的利國利民之舉。

            有良知、有能力、有責任、有擔當的中國人都應當對此盡一份綿薄之力。

            即使所作所為不能左右大局,但要踐行堅守公平正義的良知底線,不幫違法行政行為站臺、拒絕幫助違法行為詭辯等等都是捍衛了公序良俗的正能量行為。

            行政機關通過與被征收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實現對房屋的征收,其相應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和履行,應當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規范。

            行政機關明確將評估報告作為協議補償依據的,評估報告應當依法作出。

            當出現評估機構選定未經協商、評估報告未送達被征收人、評估結論未依法作出等情形時,評估報告不能作為補償協議的依據,補償協議應視為沒有事實依據。

            以上一段文字系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類似本案的個案裁判中的摘要。

            其說理充分,析法鏗鏘,文筆精煉,定論如虹,值得借鑒。

            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征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孔慶東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簡稱:孔案)赫然其中。

            權利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這批案件,“對于指導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責、統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統一裁判尺度”之說最為引人注目。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孔案裁判中進行如下析法明理的闡釋: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本案中,優惠價格顯然低于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明顯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

            該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對被征收人顯失公平,違反了《條例》的相關規定。

            最高院首批公布孔案的典型意義在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則,應貫穿于房屋征收與補償全過程。

            無論有關征收決定還是補償決定的訴訟,人民法院都要堅持程序審查與實體審查相結合,一旦發現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便對于影響面大、涉及人數眾多的征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要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要堅決撤銷,以有力地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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